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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30 08:54:00 来源: 本站 阅读量(198)
近日,住建部办公厅回复了重庆住建委《关于出借资质违法行为有关查处问题的请示》,主要内容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中的“施工单位”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借资质供他人承揽工程,但未中标、未签订合同、未进场施工的施工企业或施工单位。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前述施工单位违法出借资质,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详细内容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出借资质
违法行为有关查处问题的意见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出借资质违法行为有关查处问题的请示》(渝建文〔2020〕118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借资质供他人承揽工程,但未中标、未签订合同、未进场施工的施工企业或施工单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中的“施工单位”。
二、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前述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该工程项目有中标单位或已重新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的,以项目中标合同金额作为工程合同价款;没有中标单位,也未重新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的,可以招标投标中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作为参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
以上就是关于住建部回复,施工单位违法出借资质处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有任何问题,请来访我们重庆坚果咨询有限公司(www.cqjianguo.cn)或者微信搜索公众号(坚果咨询),我们将为您在线解答。